各位前輩好,小弟最近因房東要賣房退租,現在遇到問題想請教
1.簽約前,沙發扶手已經有損壞的狀況,當下也有告知房東和房仲,昨天退租點交時房東和房仲都在場,也都說屋況OK並退回押金,在離開之後才打電話來説我們損壞她的沙發,讓她沒辦法跟著房子一起賣,但簽約前已經有損壞了,現在卻不承認,要求賠償3~4萬,因為簽約當下沒有拍照存證,請問應該怎麼處理?是否點交後才提出的求償,我們可以不予理會?
現在的狀況是我們想跟房東好好溝通,但房東的態度就是賠錢,不然就是看清我們(?)不想再講下去,雖然我們沒有錯,但我們怕她後續仍然要追究提告,大家都要上班沒有時間慢慢跟她耗..
2.簽約時間是前年三月底,合約期間為4/15開始,因為當時房東還住在那邊,說要給她時間搬家,也同意我朋友可以先入住不收錢,但退租的時候卻以提前入住為由扣押金2000元,請問是否合理?
3.因為當初房東有說傢俱她都不要了,所以搬家前有再次詢問確認傢俱是否不需要,房東説傢俱有需要的就拿走不用錢,我們也有告知她並錄音存證,現在卻以售屋成本為由扣押金3000,現在要把傢俱還房東,房東卻不要,説誰知道你們拿回來會不會是壞的,請問應該怎麼處理?
房東從簽約後就常常出爾反爾,一開始説會負責修繕的部份,但反應家電有損壞卻不負責維修,並說不負責所有修繕,因為傢俱家電她都不要了,壞了就不打算修,之後唯一有交集的只有匯款交房租的時候。
現在不但少拿回押金5000,還要面臨沙發的求償,不知道有沒有前輩可以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