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台北一間套房的屋主,但後來搬回高雄家裡,所以租賃房屋時是以電話全權委託
仲介代替我處理,當時仲介跟我說仲介費用的收取方式是若簽約成功每一年要抽半個月的
仲介費,也就是若簽的是五年租約,仲介將要跟我收取0.5(每年)*5(五年)=總共2.5個月的
仲介費用,我當時以為行情是仲介說的那樣所以答應了,簽約時房仲跟我確定是五年的租約
,所以我就先付了仲介前兩年也就是一個月的租金,但之後我看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寫到,承租方(房客)、出租方(房東)的仲介服務費不得超過
1.5個月租金,所以我想請問仲介這樣跟我收費是合理合法的嗎?或是之後第三年我有權
拒付他超過1.5個月租金部分的仲介費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