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政府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作者: lichtt ( )   2017-12-27 18:37:56
政府制定於12月27日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重要條文對房客有保障
第 11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
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重要網址如下,不會縮網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msgid=136715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12-27 18:50:00
2-4以前有法律規定了 1看起來倒像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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