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的大大們好,目前我正與房東談提早退租,過程頗不順利,總是到退租時才發現
合約內容對我頗為不利,想請教一項問題,希望有相關經驗的板友能為我解惑。
合約書上第三條寫明「租期屆滿三個月前若不續租應事先通知,否則視同續租一年(得
另換新租約)」上面還有一行是租約時間,我早已過了那一段租約時間並來到第二年,我
想請問,在我沒有與房東簽署任何新合約的狀況下,憑藉合約書上的一段話,能說明我是
定期租賃嗎?還是我目前是不定期租賃的狀況?
畢竟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對房客的自由度又不相同了,所以想釐清這一層關係。
懇請板上有相關知識的或有相關經驗的板友能為我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