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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anf ( )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租賃] 關於契約條文
時間: Mon Feb 5 17:19:29 2018
大家好
最近看我的租屋合約(書店版本)有兩條想跟大家請益:
註:甲方為房東 乙方為房客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
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1.如果是房客被房東告 不管宣判違約有無成立 訴訟費用還是由房客負擔?
2.那如果是房客告房東 訴訟費用也是由房客負擔嗎?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
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1.這條約可以追朔往年過期的租約嗎?例如我明年去檢舉房東逃漏稅,但今年租約已過期,
房東被罰款和需補繳的稅金可以要求我付?
2.若是可以溯及以往,如果房東被國稅局查到過去幾年數百名房客的租金所得都漏報,
導致他的房屋稅及綜所稅暴增,房東可以要求過去有簽訂此合約房客負擔此稅負嗎?
(但這些房客中只有一位是檢舉人)
麻煩大家幫忙解讀合約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