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幫家人處理租約 有點小心得想分享
當初家人去看房時 是仲介帶看
房子滿髒 老舊 但是坪數大 電梯大樓管理好 整理一下應該不錯
家人很想租那間房 很快的就約時間簽約了
但是 等到面對面簽約時
看到的合約卻非常不合理
1. 入住一個月後 冷氣水龍頭水管電熱水器電燈開關 都要房客自行付款處理
2. 房客不管何時中止合約 都要付一年房租
3. 房東方面可以任意中止合約 沒有任何罰則
經過家人跟房東的爭取
合約改成
1. 房東或房客想中止合約時 需付一個月的租金給對方
2. 入住後一個月 若因人為因素造成家具損傷
如不自行支付修理費用 會依"刑法335條第一款論處"
(((家人覺得合理 居然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