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eadway (adeadway)
2018-03-01 20:29:50想藉這標題問個問題
依照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其中第12項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應賠償他方 1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請問如果雙方約定為:合約期限內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那麼這第12項應該要如何勾選?
因為敘述為「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如果勾選 得終止租約
可以解釋成:有依約定期限內提前通知對方,就可以不用付違約金的意思嗎?
※ 引述《ArMoon (心情記錄)》之銘言:
: 因為換工作而必須將原本一年的租約提前在半年終止,
: 如果我在3/30搬走
: 但我2/27告知房東即將搬走,
: 這樣除了三月份的房租之外,
: 我是否有義務必須再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 其實我在剛承租時就有跟房東說我可能會提早搬走,
: 但是房東表示到時候再說,
: 也沒有明確說違約金要付多少。
: 現在要搬走了才不斷瘋狂要求我要付一萬兩千元的違約金。
: 而且還不給所有的租金收據。
: 因為上網google一下,
: 發現2017法令如果有先告知,
: 房東並不得因要求提前解約而額外要求違約金或扣住押金。
: 1.想請教版友有沒有遇過類似情形。
: 2.租金收據要有哪些資訊呢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