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a2ii (小當家)》之銘言:
: 標題: [合約] 口頭簽約要提前解約扣押金問題
: 時間: Tue Mar 6 20:50:32 2018
:
:
: 晚安各位大大
:
: 是這樣的,我朋友租了一年後,房東問他有沒有要續租,朋友表示會繼續住,但沒有再簽
: 合約,只有口頭講而已
:
: 現在過了快半年,朋友因為工作關係必需要去別的縣市工作,所以無法續租
:
: 告知房東表示只能住到三月中(三月初說的),房東說這樣算違約,當初付的兩個月押金
: 不會退....
:
: 現在朋友很不爽,表示當時並沒有簽約為什麼不給退,且房東態度很硬,想問各位這樣的
: 情況真的是押金不會退嗎?還是房東應該要退?
我比較好奇,你的看法怎樣呢?你怎麼回應你朋友的呢?
你朋友的情況是不定期合約,不是沒簽約就代表沒合約
不定期合約承租方隨時可以終止合約沒錯
但要先期告知
沒做到先期告知就是違約
這是法律規定的(民法租賃篇去翻翻....前幾篇有貼....)
所以....三月初告知,必須租到甚麼時候才不算違約
要看契約的租賃日期、租金支付週期
至於違約金是不是可以扣到2個月
這就看合約是否適用106年公布的那什麼應記載不可記載的規範
適用該規範的話,違約金最高只能一個月
不適用該規範的話,違約金就看契約怎麼寫
(是否適用請參考前幾篇 H 大的文章)
:
:
: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