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客簽約一年,合約只進行不到四個月說要退租
期間租金就都沒有按時繳交,要提早解約這件事也是因為催討過去未繳的房租才順便告知
,時間大概是簽約後三個半月
交屋時發現有傢俱、門、窗被破壞,也相當髒亂(比如地上有寵物糞便...)
因此兩個月的押金與房客商議好不退還,但由於房客第四個月租金本來就沒有給,所以簽
了單據,因為房客求情說給不出來,寬限三個月內要補上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前幾天由於
約定期限要到了,以簡訊提醒房客而房客卻說失業要求再給予三個月的時間...
實在是有點苦惱...
想問問大家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