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已經簽約但是還沒付錢,有提供家具的住家,問題是家具修繕(?)(可能不美但絕對不是破爛無法使用的),但是沒有寫在合約上。
簽約後房客要求...
1.丟掉數樣家具(超高的大型碗櫥)
理由是不會用到以及太舊不好看,但是房東覺得東西都還好不影響使用也沒有地方放,如果賣掉或送人下一個房客又要怎麼辦。
2.床架要買新的
同樣是堪用....
3.有一扇門喇叭鎖不能鎖,要求換掉全部的
換那個房東沒意見,可是覺得換掉全部太過份了。
4.買一台新冷氣
房客有提備案是他們自己買,但是拆裝錢要房東出。
房東糾結點:
1.簽約沒有載明以上物件(除了門鎖)。
2.她一直覺得處理掉之後的房客要求提供怎麼辦。
3.以上加加很花錢XDD
我想問,如何應對比較合理?如果原先並沒有明確廣告提供哪些傢俱,也沒有載明在合約,就是帶看的時候指出來而已,不能拒絕嗎?爬文看應該是"正常損耗房東要維修,若有改動要恢復原狀"
那這房客要求買新床給她,是否可以要求他自理,退租後要恢復原狀,讓她自己煩惱原床架放哪好?可以嗎?
或者是否可以表示要買新家具新冷氣的話要調漲租金,算是追加條約嗎,還是必須重簽?
已簽好合約才再要求買/更換家具是合理的嗎?並非損壞需要維修,有些家具是房客覺得不需要而已。
我叫房東下次帶看房就一路錄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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