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租了四年的房子在四月中時被房東臨時通知要收回去整理漏水的問題,我已找好
新的住處並於5/1起搬至新家居住,但因為舊家物品眾多尚未完全搬完,目前都是趁下班
後的時間每天搬一些。跟舊房東口頭約好最慢在五月底會清空並把房子歸還,但沒有談到
這段時間的租金如何算,請教一下大家,是否要再付一個月的房租給房東呢?
補充說明:
怪我自己沒有把細節說清楚。
我租的是頂加的房子,房東就住樓下,我和房東簽訂的租約尚未到期。半年前馬桶的底座
在沖水時開始有水滲出,我馬上就告知房東了,提醒了三四次他均未來處理,我也就沒管
他了。上個月中房東告知他樓下的天花板有滲漏的現象,他打算趁機把樓上整個重新整理
,故請我搬走。
原訂的工作計劃要因房東的臨時要求而改變嗎?別人怎麼選擇我不知道,但我只能在半個
月的時間內,一邊工作,一邊找房子、看房子、打包東西。一個家,四年的家當!我覺得
搬起來並不輕鬆。沒有選擇搬家公司確實是我最大的錯!我窮!所以連搬家公司的錢都捨
不得付,只能在下班後少睡少休息,埋頭拼命搬。而我不可能請新房東等我搬完再開始算
租金,所以從簽訂新合約起就已經在付兩份的租金了。
如果原本的租約是到四月底,我因未能及時搬走而需要多付房租,我認為是合理的。但今
天又不是我要違約、解約,我覺得補貼這段時間的水電費是合理的,但全額給付房租?我
會認真思考大家給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