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1次租屋
遇到一些問題,要再麻煩大家協助解惑!
感謝大家
我的租期從106年1月3日至107年1月3日
一年期滿後,房東說搬走需提前1個月告知
我107年4月28日告知房東要搬走
因此住到107年5月28日,租金房東說直接從押金扣
想請問,如果退還押金應該如何計算?
能否請房東按5/28~6/2依照比例退押金?
或是只能退5/29、5/30的押金
又因故未能於5/28日退租,需要到29日退租,房東能否依照契約主張「契約終止時,承租
人未即時遷屋,否則得請求2倍月租金」
另27日將房子清掃乾淨後,已將房間打開,並將窗戶鑰匙放在房間,但房子鑰匙還在我身
上
房東28日告知,桌子上的桌墊有髒污須賠償一塊新的,然後窗戶鑰匙也不見,要求水孔堵
塞費,牆壁有一小塊髒髒的
但水孔在租房子期間因管線老舊也堵塞過
請問水孔堵塞和牆壁若非承租人蓄意破壞,是否需要賠償?
另鑰匙因歸還時,未能拍照存證已歸還,是否只能賠償配鎖或新的鑰匙費用
在麻煩大家了!
手機排版有點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