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有點長,xd
我的合約是2017/7/1-2018/6/30
是四間雅房的家庭式租屋。
前幾天我打電話和房東說謝謝照顧,合約到期後,我個人不續租等等。(房東原本態度很好,聽到不續租之後就有點不爽了xd)
在電話裡我也想和房東約交屋、檢查屋況、拿押金的時間(房東說他會先扣水電起來這我同意),
原本我想約6/30(六),想說也給房東方便,他如果有人要接著租也能銜接,但房東那天不行來也表示無法找人替他交屋。
提早的話房東說一定要約白天,但我白天要上班,房東說那提早一個禮拜的週末交屋,這我也ok,但我也表示只能檢查屋況,因為提早一個禮拜我還在住,我的東西可能也還沒收完。房東說這樣不行,一定要空屋。
我接著說那就只能我搬走後看房東什麼時候要來,我再配合時間過來,但房東開始跳針說這樣我違約(?)
想請問有這個說法嗎? 一般租屋結束後的交屋時間應該約在合約期內才是合法的嗎?還是應該是合約結束後才約
目前狀況是合約到期前已確定和房東約不到時間了。
那我搬走時該做哪些事自保呢(會到期前搬走)?房屋復原,拍照,鑰匙留在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