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經仲介帶看後屬意租一間房,
591上是寫租金47000元/月,
我們希望仲介幫我們談45000元/月,
即跟仲介簽立「承租要約書」,
並付斡旋金10000元(仲介要求)。
仲介收下斡旋金10000元後,
就在我們面前打電話給房東詢問議價,
房東要求我們開立一年期支票,
我們同意後,
房東便在電話中答應了租我們45000/月,
而斡旋金10000元也直接轉為租房的訂金,
並約定七月中正式簽約。
要約書其中有一條民法法條大概為「若我方反悔不租,訂金不退還。但若房東反悔不租,
則需賠償我方訂金X2。」
(以上要約書中都有白紙黑字明訂)
但前幾天仲介突然通知我們說,
房東的太太突然從國外回來,
聽說房東答應租45000後非常生氣,
要求改成月租50000才租。
我們當然不同意,
但房東因為害怕太太而拒接仲介電話,
後來又說全權交給他太太處理,
房東太太堅持50000才租,
我們便要求按照「承租要約書」中明訂的條文,
因房東反悔,
要求對方返還「雙倍」訂金。
結果房東太太直說,
這個承租要約書是仲介自己跟我們簽的,
他們根本沒簽,
所以不願賠償雙倍訂金,
要仲介自己賠償處理。
房東本人的確是沒有簽這份要約書,
因為要約書上寫是委託仲介方處理。
仲介聽到也是傻眼,
因為這間仲介公司已受此房東委託出租至少四間以上房屋,
房東全權委託仲介處理房子的事情也已多年,
所以談到後來不太愉快,
也直接跟房東太太說將不再為他們服務,
請他們來取走所有房屋的鑰匙,
並先把我們付的訂金10000返還給我們。
我們也跟房東太太說,
如果他們不履行要約書上的約定,
那我們也只好訴諸法律途徑,
仲介方也表明願意佐證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但房東太太只說要告就去告。
我想詢問像這樣的情況,
這份要約書具法律效力嗎?
對於這種說話不算話的房東,
還是上市上櫃公司的大老闆,
我們實在是非常不甘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