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朋友沒有帳號 我也沒有租過房子的經驗
想來詢問一下 有沒有發生過類似事情的人
可以提供我們意見 讓我們好處理 謝謝
朋友在高雄租了公寓的房子目前還住著
三個人合住 不過因為有個人事情要回家
所以選擇跟房東退租 租約是一年
但前幾天打電話過去給房東
房東說那違約金是 兩個月 四萬塊
(等於押金全收走 不退)
後來我們也看了合約書
上面是寫道
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 壹個月之租
金。
於是隔天朋友又撥了電話過去
朋友:可不可以收一個月租金就好
房東:當初你們沒有租停車位,現在我有租給別人,如果我們違約,那他也違約了。
朋友:可是我看合約寫賠償一個月而已
房東:靠x,我打錯吧
(接下來房東就說再看看 就急著把電話掛掉了)
其實我們也有去查了很多文章
法律有規定不可超過一個月的違約金
合約也簽了就是一個月
想問一下有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的人
以前是怎麼處理的~ 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