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間租屋處租了快一年了
合約是簽到明年的五月底
但因為跟這個房東住得非常不開心
鬧得也不愉快
於是這個房東主動提出要我12/27號前搬走
他會還我兩個月租金(我已經繳了1.2月的)以及因為違約賠償金一個月,$9600
後來又加碼直接給我$12000
要我在12/27前搬走!
雙方已經說好我12/27前搬
但是這個房東因為自己個人的因素又改口要我依照合約走
住到明年的五月底
我覺得不服氣!
當初是你要我12/27前搬走
我搬家事宜以及找房子都已經弄好了
現在又突然變掛?
哇...話都是你在講欸先生!!
請問12/27到了嗎??
我的行李已經都整理好放在公共區域等搬家公司來了
既然大家鬧得不愉快他還硬要我租到五月底是怎樣?
不是大家好聚好散別再有交集了嗎?
請問各位遇到這種食言而肥
說好不算話的惡房東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