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承租的大樓,停車位屬於公共區域,因車位不足所以每年抽簽向大樓管委會承租。
但總覺得管委會訂定的車位抽籤資格很奇怪,前後矛盾外又只顧少數人權益?。
首先公布
第一輪由區權人抽籤編號後抽序位,登記車位,位置。
第一輪登記完成後,尚有空車位,則由承租人登記抽籤車位。
區權人無法出席,視同放棄抽籤權力,為確保資格,請帶權狀證明和車子行照核對登記。
(但根據房東跟我透露,車位根本不足,第一輪就會被抽完;所以要他要出面抽籤,登記
他的車子,車位讓我使用)
以上公布快一個月後,又在抽籤前約10天急更改公布,並回收舊的公布、
第一輪 須區權人自住、自有車輛,若區權人不在可由配偶或二等親內親屬代抽。
第二輪 有剩餘車位開放給承租戶及區權人第二戶房、車抽籤。每戶、每車限定一次機會
抽籤程序採先登記先抽籤
看了有點令我無言以對,管委會如此行為有法源依據嗎?這是否公平或有爭議呢?
煩請版上各位大大提供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