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房東好
想請問一下
我的合約是遵照內政部107年6/28的版本
每個月的十號繳租
六月才簽約的
收了兩個月的押金
因為她們是大學生七月剛開始工作八月才有薪水
所以我有答應她們八月再一起繳7/10-9/10共兩個月的房租
今天15號突然說因為個人因素要違約
她們要住到八月十號
當初我有勾選不得提前解約且要一個月前通知
違約要賠償一個月
但是他們又沒繳房租7/10-8/10
住到八月十號就已經押金滿了
而且還要算電費根本不夠
再來當初轉交下一個房客
交屋一定是全室內油漆並且請人前一天打掃乾淨
用591黃金曝光租屋
我有強調交屋跟我當初給他們一樣乾淨可免收清潔費
請問一下我可以要求油漆跟廣告費嗎?
這應該也算我的損失吧?
還有我還有什麼可以主張的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