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NYABE (TINYABE)
2019-09-29 10:43:54家裡的店面目前租給餐廳使用,合約總共三年,至明年六月到期。
最近因為後方當作廚房使用的空地,有侵佔的問題,要儘快拆除歸還,本來與房客有討論
其他備案,但昨天房客堅持以沒有原本的廚房使用無法營業為由,只願意租到十月底,房
東違約需要賠償70萬元,包含他當初的頂讓費(他聲稱跟前房客頂了55萬元,詳細金額我
們不清楚)、營業損失以及員工資遣費等等。
合約是一般書局買到的制式合約,簽約時也確實有標明出租的內容包含廚房,因拆除無法
使用是事實我們理虧,提前解約及賠償我們都有誠意處理,但想問問大家房客開出的賠償
金額是否合理?
因為每個月房租僅僅一萬多元,面對房客的獅子大開口,實在有點傻眼。(目前初步協商
對方只願意退讓到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