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壞了,你上法庭要求房客賠償,會估算折舊,所以你最好拍照附上購買憑證,合約記得蓋好騎縫章,這樣有憑有據,絕對比各說各話有效,法官這類公正第三方人士只看證據,而且發票這種有公信力易求證的最有用
https://imgur.com/6n6FBiz 水電是靠行沒發票,不然發票也掃描好擺一起,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出租房子附的財貨殘值不高,那就省了。現在手機拍照方便,影像處理方便多了,以前多用文字敘述是科技限制,如今也該跟著進步。公共、修繕費用最好也細寫,自然耗損歸房東,使用損壞歸房客,這是民法上的責任歸屬,可是非常籠統,每個人都可以依身份講出有利自己的道理,所以明確寫明最好,整組電燈不管燈泡還是燈座,反正只要壞了,就寫清楚誰負責出錢;馬桶、水管不通,管它啥原因,寫明誰付錢。房子保險台灣一般是房東負責,也可以要求房客支付,契約精神就是在不違法情況下,雙方合意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