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午安大家好
我的租約是書局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但是與板上其他人不同的是,封底製造日期105/01/01
不是目前最新內政部公告的105.06.23版本
剛搬來沒幾個月,因為隔壁房客實在真的太吵,
又是頂加(沒報稅),完全沒有隔音效果,
房東又拿他沒辦法(有去勸告過幾次),所以想要提前解約退租,
目前五月份的房租已經付了,大約月底前我會搬走,
所以無法符合民法第450條第3項提前一個月告知之規定,
而且,此版本租約沒有關於得/不得 提前解約之規定
想要請教各位先進們,我押租金要賠多少?
在此契約第5條「押租保證金」二個月的金額,
而第19條:1.租賃期間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https://imgur.com/a/OV4pRa8.jpg
我有先去參考崔媽媽基金會的說明:
http://home.url.com.tw/?func=housedetail&info_no=1906
但我的問題如下:
1.
因為就19條而言,我似乎可以拿回一個月押租金;
而且我本月的租金已經付了,房東這個月應無損害發生,
所以照19條我就賠他一個月押租金就好
2.
但又想到押租金本質上是履約保證金,
若提前解約全數保證金二個月可能拿不回來。
所以想要在這邊請教大家的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