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有給房仲一筆訂金 也拿到簡式收據
(收據無屋主簽名 但有房仲簽字蓋章 並寫明將入住兩年)
無奈月中準備約屋主簽約時
房仲卻說屋主這間房子臨時有急用
所以最多只能租給我五個月
如果願意接受再簽約
若不願接受 建議我找其他房子 訂金屋主願退還給我
屋主造成我極大困擾 只拿回訂金真的覺得很虧
只是房仲說因為收據上只寫
"若月底前房東因故未簽約,房東需將訂金退還",
強調收據上沒註明房東若不簽約需負擔多少賠償;
因此極力建議我拿回訂金就好,不要主張索賠,不然可能白忙一場.
請問除了訂金退還外,主張向房東額外再索賠兩倍訂金,
是否真會因為收據沒提賠償而法律上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