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新手房東,於刊登出租期間遇到2個仲介,對於「提前解約」的認知都不太一樣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先進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租約
(一)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房 囗得 囗不得終止租約。
(二)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_____個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甲仲介:他所接過的案子多數是勾 「得」 終止租約,僅有5%左右是勾「不得」
因為若是勾不得,房客真的因故不租(非契約中的特殊情形)
必須賠償合約中未走完的剩餘月數的月租金。
而房東則不可因契約中未記載的特殊情形為理由,在合約未走完前,收回房子。
乙仲介:通常都是勾「不得」
萬一真的提前解約,雙方私下協議,最多賠一個月。
按契約文字,似乎是甲仲介較對?不知各位先進的解讀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