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們好
最近在看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
發現最後一項似乎影響蠻大的,因此來詢問板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下面先附上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我想問的是第九項的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這是不是代表租約中常見的禁止飼養寵物、禁止室內抽菸這類的規定,
其實已經牴觸到了內政部明定的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即使契約已註明禁止並且雙方簽字也屬契約不成立故房東不可因此判定房客違約呢?
還希望板友們能幫忙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