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頭很大!求助大家
說明如下:
先前我們公司跟房東簽長約3年
舊合約於今年三月底到期,
舊合約上有寫「需要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告知房東是否要續約,或者停止租約」
房東於去年12月就一直問
因為她擔心疫情關係,如果我們不租,她的房屋會有一段空窗期
我在今年1月中旬跟公司確認後...
跟她談好再續租一年
因舊合約,房東跟我抱怨之前我們公司的處理人沒給她時間仔細看合約,導致合約問題一
大堆
這次我上網抓了房屋合約,修改成適合我們公司與房東的租約方式,也給她看了好幾天合
約,確認沒問題後房東也簽名了
今年2月初,房東告訴我
「要解約」並同時要我「不要繳房租」
要我們公司「按舊合約走」
因為有人要跟她租長期且金額較高
並且開始攻擊我公司「不穩定」
房東同意付一個月違約金,要求我們四月搬離
新合約上寫明:
第十條:合意終止
二.租賃期限未滿前,如任一方擬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並需獲對方之
同意,擬終止契約之一方需支付壹個月租金予相對方。
我的問題
我們公司從來沒有遲繳過房租,該繳的費用(電費/管理費)都有繳交,如果我們堅持不
搬,我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目前執行的方式
1.跟房東調解(她堅持要解約,我公司堅持按合約走)沒得談,下一步
2.調解委員會(若房東不出席,跳第三步)
3.法律途徑(公司立場是不搬家,等房東告我們,但房東有什麼理由告我們?我們並沒有
做任何違約的事情)
謝謝大家看完,再麻煩有經驗的版友們,可以給我一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