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與房東的租賃契約終止時間為110 年7月25日止,
因個人因素需提前解約,
所以在2月中旬先告知房東,
有可能搬遷的狀況欲承租至3月,
預計3月底解約。
房東表示:
因提前5個月解約,
且目前非7月租屋潮,解約期間會有所損失。
希望我能承租到5月,若租到5月則會退我一個月租金。
若在5月前解約,則照契約走,
除了不退2個月押金還需賠償1個月租金!
問題:
查閱租賃契約後,發現房東與自己解讀契約內容是否有誤?
照契約內容(如圖所示)
第五條,乙方不繼續承租,甲方需退回押金。
第十九條,乙方提前解約需賠償甲方1個月租金。
所以,我3月提前解約應該可拿回押金及付1個月賠償租金。
因為這週要跟房東二次溝通,故在此請益是否解讀契約有誤。
方便能夠與房東「理性」溝通:)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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