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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次的事件,真心覺得法律是過於保障房客的。
跑了幾間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得到的結果都是先寄存証信函,之後寫狀紙,上法院後經
法官判決勝訴後,才能請警察做証,丟棄房客的遺留物。倘若未經此程序,直接進屋子,反
而會被房客反咬。
我不是法律專長,但我覺得這很怪,憑什麼租約到期後房東不能自由的進屋子、丟棄房客物
品??租約到期,使用權就應該是房東的,我進自己的房子,何錯之有??(希望有專業人
士可以給我解答),即便物品所有權歸房客,那也應該是自己在租約到期前就收好帶走。假
設12/31到期,理論上12/31就應該點交完成了吧,再怎麼樣1/1也應該是底限。
從之前購得這棟房子,再經過這些事後,真的覺得越來越不相信房仲業者。我相信有很多優
秀、正直、不會用自身專業去旋轉房東的房仲房客,但就是有些老鼠屎不自愛,大大的拉低
房仲業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