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這學期為了研究方便,在學校旁邊租了一間小雅房 (第一次在外面租房子,所以經驗不多,不知道應該使用政府公告的租約版本比較有保障……),這幾天收到政府通知說有備上社會住宅的候補名額,需要跟房東提前解約,不過房東說合約有註明需要賠償兩個月的押金,主要是合約上有寫到:
1.乙方如要退租時,無論契約到期與否,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可要求乙方延期一個月退租。
2.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須得他方同意。如乙方提前搬走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應賠償乙方一個月租金 (雙方約定:如乙方在112.6.30前解約者,則乙方需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
目前和甲方溝通的結論應該是不退押金,想詢問板友是否有任何轉圜餘地?
如果沒有的話會傾向在這個月底前告知房東只租到11月底,降低損失……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