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和房東簽的租屋合約包含以下
「耗損品2000元以內 房客自行承擔;
耗損品2000元以上 房東房客平分」
但請教如何界定耗損品呢?
概要:
- 入住此房近兩年
- 9/2開始,「整個房子供水」都有問題
(水流超小,有異味黑渣,兩馬桶不能沖水)
- 9/6告知房東
- 約定9/8修,被房東放鴿子
- 9/11師傅來判斷原因,但沒修理
- 9/15師傅來處理水流問題
(水已乾淨水流也OK,但馬桶仍然不能沖水)
- 9/16師傅來要修理,但房東不同意價格所以沒修
現在狀況:
1. 師傅是房東自己找的
2. 師傅處理現有問題,然後發現排水管,頂樓加壓馬達…等也損壞,需要一起更換
3. 房東主張洗臉盆的排水管及頂樓加壓馬達為耗損品,應當為房東及房客平分費用
在我的認知裡耗損品應是燈泡之類的
從來沒想過頂樓加壓馬達是耗品品!?
另外
我租的是大安區兩房兩衛,每月48K
9/6開始兩間廁所都不能沖水,根本無法生活
是否可以請房東在限期內改善,
否則要求減免租金呢?
想請教是否有有經驗的前輩能分享經驗呢?
我們完全不想被房東佔便宜
如果必要不介意採取其他進一步法律措施
(只是不曉得從何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