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超過合約幾天該補約嗎

作者: arasix (謝謝五千元)   2024-07-18 12:26:25
各位好
我現在的住處租年約為7/31到期,
但房東7/10才通知我他要賣房不再續租,
所以我趕快找房,目前應該8/10前可以遷出歸還房間。
照理講房東應該在一個月前通知租戶不續約,
請問我這樣8/1-10的狀況應該要和房東補個短約嗎?
我目前的想法是用既有的合約上補充,並標明八月的租金按日從押金裡抵扣,不曉得有無不
妥,
懇請提供建議,謝謝。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4-07-18 19:34:00
一般到期後才幾天而已不用另簽租約,簽了反而會有問題(未滿一個月的租約是旅宿民宿業)。你只要提前跟房東確認哪天點交及到期後到點交完成這期間怎麼計價就好。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4-07-18 22:57:00
“照理講房東應該在一個月前通知租戶不續約”沒有這項規定,很多人也是最後一個月找到房子,簽好約,才說不續租。租約到期日都寫明在契約上,沒有需要另外通知的義務喔
作者: denniss (混喔)   2024-07-18 23:10:00
"一個月前通知"這是指要提前解約的狀態,不要搞錯了。房東還願意給你住到08/10算不錯的了。當作學到一次教訓吧,應該是要提前跟房東做確認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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