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小弟的租期於今年7/17月到期,到期後房東有問要不要續簽
但因個人因素,小弟有跟房東詢問是否可以簽短期或不定期,後續房東有口頭同意小弟處理
完私事再進行搬遷(沒有重新簽約)
這幾天跟房東告知要搬遷時,房東說沒有提早一個月進行告知,要求我要租到11/17
我的問題是
1. 以我目前的租約應該是屬於不定期租賃,因為我沒有提早一個月通知就要搬離,如果沒
有住到11/17就屬於違約,請問這樣對嗎?
2. 如果屬於違約,那違約金的部分會依照原本簽的租約履行(扣一個月押金)嗎?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