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
98年4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紀念吳鴻麟先生,接受其親友捐款,特設置「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
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甲 一般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2.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乙 身心障礙學生:
1.智育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
2.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第三條:在本縣繼續設籍滿半年以上之國內公私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及桃園縣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團體,
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
凡在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等各方面表現優異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於獲獎後三年內申請本獎學金。
(一)才藝表現獲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1名。
(二)
1.才藝表現獲
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2、3名;
2.才藝表現獲桃園縣級比賽第1名。
上述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
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縣級第1名。
(三)才藝表現傑出經本獎學金審查委員二人以上推薦者。
第四條:申請人依其傑出表現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遇重大變故者,得優先錄取。
第五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並依其年度孳息所得調整受獎人數。
(一)高中職(含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每名1萬元。大專院校(含身心障礙學生),
每學年每名2萬元。
(二)個人傑出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每名新台幣2萬元;
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者,每名新台幣1萬元;
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三項者,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三)團體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新台幣5萬元;
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者,新台幣2萬元;
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三項者,新台幣1萬元。
第六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
若獎勵有其時效性者,學校得逕向業務單位申請並經縣長核可後發給。本會每學年開會1次,委員9至11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
第七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 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 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證明。
第八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
於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前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
逾期送達或申請書等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需即時獎勵者,學校得逕向業務單位申請並經縣長核可後發給。
第九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或專案核准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十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捐款銀行定存所孳生之利息支應,
必要時得動支本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