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16歲少女前年認識高姓男子(21歲)交往,因2人無力負擔房租、生活開銷,高男竟拜託范姓男子、卓姓女子擔任女友的經紀人,安排女友下海賣淫,希望用最短時間存到200萬元,開一家屬於2人的店,
從前年到去年,少女接客達1162次,已賺得244萬餘元,卻被高男拿去買車、繳罰單,根本沒錢開店,台中地檢署斥責高男將女友當成生財工具,依違反《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起訴高男等3人,並對高男求處重刑。
起訴指出,高男明知女友當時只有16歲,卻將她推入火坑,每次性交易價格從4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高男和女友每次可抽取2100元至3000元不等,高男還與卓女簽訂「工作合約」,高男負責確保女友繼續從事性交易、配合卓女等人要求和訓練、高男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友動粗、傷害致女友有自殘行為、卓女則務必替高男爭取最大利益等。
期間,女友曾透露不想再從事性交易,高男即稱那會無法養活2人,即便女友月經來,高男也要女友「要不要再撐一下,下個月沒錢就好笑了」、「我是覺得也沒差那幾天」,少女為了想跟高男繼續交往同居,只好隱忍。
直到去年底,檢警鎖定范、卓從事媒介性交易工作,監聽中得知其中有未滿18歲的少女,因而查獲,並從帳冊中發現少女從前年11月至去年12月間,共接客1162次,幾乎一天接客至少3次,共賺得至少244萬元,卻供高男買車、修車、繳罰單等生活揮霍,最後只存9萬餘元,檢方斥責高男簡直將女友當成生財工具,犯後又全盤否認,請求法院重判。(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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