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1-4-2板規

作者: FallRed (落紅)   2015-09-05 13:11:32
1-4-2 文章轉入西斯板
從他板轉入西斯板之文章請先徵求原作者同意([新聞]則不在此限)。
→ 經原作者來信任一板主檢舉,或經板主查明者,文章惡退,水桶1個月。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文章」泛指獨立成篇的文字
如果有其他辭典,所得到的也會是同樣類似的解釋。
因此「信件」也可歸為「文章」之一種。
查42542被刪一文,主要內容是本板匿名信箱寄出去的信件,要公布信件,
原則上要
1.寄件人同意
2.收件人同意
今天可能收件人同意了,但匿名信箱使用者ttb並無同意。
我們假設一個情境
某甲發表一篇文章,內含某乙寄出之信件(或圖片),由某丙經某甲同意轉貼至他處,
然未經某乙同意,某乙自然可主張相關權益,且轉貼信件,我認為已是「轉入」的動作,
今天本板就是發生類似事件
今天若不處理,以後有類似的情形會很難收拾,會有許多人藉著附圖來轉貼許多人的隱私
考量非常時期,只做刪文,並無退文與水桶。
這是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所保障的權益,重點在於誰擁有了著作權,而不是帳號所有權歸誰
至於法益相關問題,前幾篇有人說明得很清楚了,我就不再贅述,問律師的答案其實也
差不多,我就不再多說。律師的功能主要是拿來問問題,不會代人提告,也不會代我提告
ttb跟人要圖,我也沒啥好掩蓋的,大家都知道得差不多了,我也沒禁止你們討論相關事
情,但原則還是要遵守,我今天就明確在這裡告訴你們ttb有跟人要圖,我沒要掩蓋什麼,
至於ttb水桶事由,他的道歉文自承轉出多篇文章
就以
1-4-3 文章轉出西斯板
除[新聞]之外,所有文章轉錄前請務必徵詢原文章作者。
→ 經原作者檢舉,轉錄者水桶2個月。
3-3 違規多項板規情結嚴重者,板主裁定後永久水桶。
這兩條來水桶,被水桶人也無疑義,我想也不用作者出來檢舉了。
大概就先回復到這邊,大家午餐愉快。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13:00
睡醒了哦
作者: kassak (kassak)   2015-09-05 13:14:00
要圖的信件跟以往一樣,拿出來鞭屍 讓大家恥笑~
作者: sup5566 (舒跑烏溜溜)   2015-09-05 13:14:00
怎麼沒有比照水桶 公佈內容0.0?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9-05 13:15:00
好一個三管五卡就是不公開 吃虧的永遠是守序的板眾
作者: pandy (pandy)   2015-09-05 13:16:00
公布內容啊 廢話一堆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5-09-05 13:16:00
火燒到哪裡承認到哪裡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9-05 13:17:00
你自己也有承認 ttb把匿名帳號移轉給你 你就是所有者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18:00
那不用永桶了啊 還是原作者有檢舉?
作者: kassak (kassak)   2015-09-05 13:18:00
好吧,那版規是不是也要做修正了?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9-05 13:18:00
好比公款存摺 交接給你 你就不能提款使用了?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18:00
這個意思就是TTB還會有第二個出現的意思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19:00
所以寄約砲信給匿名就可以鞭屍恥笑 不用寄件人同意?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19:00
不用追內容了啦 另一個板主說沒東西啦
作者: bernon (沒什麼)   2015-09-05 13:19:00
直接承認你想ttb好下台就好,否則就請公開信件,謝謝!
作者: kassak (kassak)   2015-09-05 13:19:00
匿名帳號可以寄信給人要真相..比照辦理~來看看板主的嘴臉?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20:00
然後版主自己濫用 被公開就說要當事人同意 這什麼矛盾
作者: AceDuck (鄉民)   2015-09-05 13:20:00
根本自由心證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20:00
TTB 2.0
作者: sup5566 (舒跑烏溜溜)   2015-09-05 13:20:00
哦哦 該刪的 我想應該被處理好了XD 可能也沒內容公佈了
作者: https (熱鬧一下)   2015-09-05 13:21:00
你們兩個什麼時候要下台? 好想換新的管理團隊
作者: faelone (æ··æ··)   2015-09-05 13:21:00
妳讀醫學系可惜了,政治系更適合妳,切割刀
作者: Curtis2009 (一個好人)   2015-09-05 13:21:00
有回應先給推、補血嘍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21:00
所以他承認寄信給匿名本人 但是帳號裡查不到就當作沒這回事?
作者: kassak (kassak)   2015-09-05 13:21:00
就算沒內容,也可以看看比B的嘴臉 多噁心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22:00
意思是你寄給匿名約砲被公開活該 我匿名寄給你公開不行這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 應該規定匿名信違法就公開爸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9-05 13:22:00
那東摳呢? 他可是白紙黑字承認有登錄看過的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23:00
自承違規事實也可以 那5-4沒有嗎
作者: WordMar (加油!)   2015-09-05 13:23:00
東摳說沒信,你說有但不能公開,搞得我好亂啊
作者: l23l23 (喔)   2015-09-05 13:24:00
公開消遣別人約泡信 自己人就不公開了 有權好爽喔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9-05 13:25:00
請問你是主修醫學系 副修是表演系嗎?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25:00
推你一下 雖然真的真的很晚處理 至少你是最正面回應的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25:00
根本自肥條款 一手公開消遣別人 另一手跟人要圖 好棒棒
作者: webber123 (魯蛇扛壩子)   2015-09-05 13:25:00
呵呵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27:00
標準要一致吧 違法就該被公開 版主濫用就講隱私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27:00
你說轉出自承可桶 那他5-4也有自承 需罰(公布內容)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27:00
只能說 刪的真快 讓我想起某版版主 不利他的 手速超快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28:00
我匿名約炮可以,你們吃屎!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28:00
加油吧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28:00
問題是出在帳號登進去沒東西吧(東摳說法)
作者: Ciddens (丸杷刃)   2015-09-05 13:28:00
沒有留寄件備份是要公布什麼?如果你是ttb寄出信會選要備份嗎?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29:00
建議站方封鎖TTB帳號跟匿名帳號交叉比對 不覺得有多難0.<是要不要做的問題罷了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29:00
幹你娘所以板主選好看的,不用負責就對了?
作者: poop338899 (烤焦吐司)   2015-09-05 13:29:00
補血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30:00
那大家都有資格拿匿名帳號阿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30:00
自己就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30:00
一個管五年 一個沒帳號 一個要說什麼 怎麼都沒跟版眾講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31:00
搞清楚今天國防布的就是他自己,結果你說他清白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31:00
匿名帳號變私人帳號 版主到底是在互相幫助 ? 互相牽制?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33:00
就KMT啊 出是了就先國防部刪乾淨 等風聲過了再說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33:00
版主跟人要照片為何不符合5-4 照片不算個資?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34:00
對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Nice板主 等等我幫你補推^^
作者: ingrans (....)   2015-09-05 13:34:00
我是你的話就直接辭版主 都已經沒有互信基礎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34:00
雖然態度消極,但這篇解釋我是接受了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34:00
再問一次他有自承5-4 是不是應該處理?
作者: sup5566 (舒跑烏溜溜)   2015-09-05 13:35:00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登入完全沒有畫面 看報紙才知道
作者: Oxhorn   2015-09-05 13:36:00
顆顆 上一頁的道歉文才被用版龜打臉完 現在又無法圓謊..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3:36:00
板主失職,你有問過匿名帳號的意見嗎?我說的不是 ttb 而是匿名帳號,沒有嘛匿名帳號就是西斯版的資產,你在那邊 ttb 跳針什麼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37:00
騜上犯罪不算犯罪 賤民犯罪就該死還要拖出來遊街示眾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38:00
把5-4修改寄入(出)不就解套了 版主不是有權限修改版規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39:00
所以到底要不要一起下台以示負責 還是學濕滑說我下台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39:00
確定要再提板規?規定的不罰,不規定的也不罰,板主?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3:39:00
上一個提油救火的已經自己下台了,有點學習能力好嗎?
作者: sup5566 (舒跑烏溜溜)   2015-09-05 13:39:00
那還不快點把常威他 無罪釋放
作者: WordMar (加油!)   2015-09-05 13:39:00
板主可用匿名帳號寄信、無法可管的意思?
作者: roy69800 (小降)   2015-09-05 13:39:00
版規只對自己人有利 還有你們處理事情跟大學系學會沒兩
作者: Blackake (拯救世界的K)   2015-09-05 13:40:00
这里的人就是那么极端,永桶了还不满意,还要看信件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40:00
幹 真的受不了了 所以5-4是為了保障"匿名帳號"設的?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40:00
切割刀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41:00
沒關係 我誤會 我的錯 在此跟三位板主致歉 對不起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3:41:00
我只問一個問題,匿名帳號是西斯版的還是 ttb 個人的代管人員難道可以侵吞公產嗎?侵吞後還要說這就是代管的個人資產所以不得追討?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43:00
其實犯5-4的人並不會造成任何困擾 純粹是道德上有問題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44:00
幹,第一次聽到假公濟私的人只有私德問題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44:00
推blaz, 匿名帳號所有權難道個人化了嗎?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9-05 13:45:00
而真正可能造成他人困擾的匿名帳號管理者 無罰責!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45:00
匿名帳號根本不適用1-4-2 匿名帳號是SEX版所有 他自己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45:00
收拾事情就國防布嗎? 然後再說我都不知道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45:00
但匿名信箱使用者ttb並無同意 這真的太誇張了........國防布 你還要幫他蓋.....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46:00
違法濫權 公器私用講什麼隱私 SEX版的帳號 現任持有人
作者: sup5566 (舒跑烏溜溜)   2015-09-05 13:46:00
他沒有不交出帳號啊 (已處理完畢 完全沒有畫面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46:00
以後犯罪證據都不能當證據了 丟出來就是 呵呵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48:00
持有五年內做為私人用途的事都不用查 還是廢掉版好了完全就是河蟹阿 一句交回來了阿 交回來了阿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48:00
幹你娘,所以那些寄給「匿名帳號」都有同意就對了?他們活該被公佈就對了?操你他媽的依法行政他們也沒有同意可以公佈阿憑什麼一條法兩道標準還這麼正氣凜然你還敢補充著作權法喔?????我傻眼欸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3:50:00
果然一皮天下無難事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50:00
信件不能公開 有時真的是很神奇 犯罪證據都在那耶 XD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3:51:00
如果要說依據站規信件不得公開,版規地位低於站規那麻煩歷任西斯版務先自請處分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51:00
信不能公布 甚至到底有沒有刪掉都不知道
作者: yanki826 (無言也是藝術)   2015-09-05 13:51:00
睡醒了哦!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52:00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Nice板主,反正我是信了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52:00
真為鬍子哥跟那些被桶的人覺得不值,落紅既然你還能這樣講出來,那之前TTB公布的時候你們兩個都沒說話,還要幫你們準備其它理由下台嗎?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5-09-05 13:52:00
不愧是讀書人 知書達禮
作者: yanki826 (無言也是藝術)   2015-09-05 13:52:00
都下臺啦 !醫生沒時間管版..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53:00
看看前總統下台任內的事還是要一件 一件負責到底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53:00
他說不能下台啊 下台了誰處理事情
作者: Curtis2009 (一個好人)   2015-09-05 13:53:00
看來兇手早就滅證完畢、拍拍屁股走人……黃金時刻都過了、落紅你應該要早點下手的……加油吧
作者: NyliePisceS (Purple Circle)   2015-09-05 13:53:00
為什麼大家一直吵公開信件啊 板規就那樣啊 會有瑕疵應該是因為當初沒人想到板主會用匿名帳號寄信吧…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9-05 13:54:00
不會因為你不是版主就不該差他任內應有的缺失 只是河蟹
作者: yanki826 (無言也是藝術)   2015-09-05 13:54:00
一開始是自請處份 改十年 又改永久..真行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3:55:00
Nylie 所以 以前是以前 現在是現在 以前的人比較衰?媽的同一條法,已經有先例了你才轉彎
作者: bossonwin (bossonwin)   2015-09-05 13:55:00
那我更不懂了 約砲信沒著作權? 不用寄件人同意公開?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57:00
約泡信也是人家絞盡腦汁的文章阿,當然有著作權科科
作者: a547808588 (ctgwea97)   2015-09-05 13:57:00
現在是都印了 甚麼時候才要新舊並行
作者: littleDP (新竹權志龍GD)   2015-09-05 13:58:00
超氣超氣,髒話狂噴
作者: adgzcb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15-09-05 13:58:00
秀下限喔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3:59:00
之前沒有這樣的認知,等自己人出事再來解套,我看版主們還是自__吧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9-05 14:01:00
先把組務那篇 ttb 事件公告轉過來吧,證據的快上
作者: littleDP (新竹權志龍GD)   2015-09-05 14:01:00
嗜血鄉民:我不止要看你死,還要拖你鄰兵一起死,死了再鞭你屍
作者: roy69800 (小降)   2015-09-05 14:02:00
還有臉說著作權法 約炮信就不算文章? 你們公開就合理?
作者: NyliePisceS (Purple Circle)   2015-09-05 14:02:00
我只單純覺得 寄給匿名信箱約砲被公開是因為板規上有寫附上該信件以茲證明 不該以此要求其他犯規行為比照辦理 縱然是板主違規 情節重大 處理方式仍然不該偏離板規 至於其他的爭議不是我所討論的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9-05 14:02:00
洨DP 當初九把刀事件PTT風向如何? 現在這更嚴重不是?
作者: AJizz56 (阿雞濕56)   2015-09-05 14:03:00
依這兩天的頻率來看,要等晚上才會有人回了,大家可以跟落紅一起睡午覺啦
作者: StarChou (周☆☆)   2015-09-05 14:04:00
2沒壞
作者: littleDP (新竹權志龍GD)   2015-09-05 14:06:00
要跟九把刀比的話....嗯...那大概再幾個禮拜大家就會忘記這件事了,跟九把刀事件一樣,這就是鄉民,所以也不用這麼氣了
作者: qsczx123 (Rita)   2015-09-05 14:06:00
補血機
作者: wenge321 (wen)   2015-09-05 14:10:00
之前板規講逆名信箱是看板的延申 謹管他寫的就是代表西
作者: SS327 (蛋頭)   2015-09-05 14:11:00
沒能力就下台吧,當版主有什麼好處讓你捨不得下台
作者: wenge321 (wen)   2015-09-05 14:11:00
斯版擁有權 要不要公布看版主要不要一句話而已
作者: aoe7250350 (Larvaweimin)   2015-09-05 14:12:00
桿! 要照片信不公開是哪招? 給我們大家笑一下阿
作者: wenge321 (wen)   2015-09-05 14:13:00
用匿名帳號發信就是代表西斯版 管你誰寫的政府單位發文後出錯 難到不代表政府嗎? 算個人?別忘了可是西斯版受權給他管理 西斯版一定要概括成受
作者: dichenfong (S級英雄第一位 唬爛超人)   2015-09-05 14:22:00
看下來就像是官官相護 護不住你自己去死阿
作者: andyiron   2015-09-05 14:23:00
什麼著作權?帳號是他的嗎?版規規定匿名帳號發文屬他?你怎不說我用公司資源發明東西專利數我?帳號是西斯版的耶!沒關係,就看誰要公布那些信我就投誰,不是只有你有法律系同學而已
作者: johnwalk7 (還我誠泰)   2015-09-05 14:24:00
同一夥的就別再說了
作者: Senseye6 (真色彩科技)   2015-09-05 14:28:00
噁心
作者: cht3000 (我是誰)   2015-09-05 14:33:00
壓力測試
作者: edgek   2015-09-05 14:36:00
5-4根本就跟比B行為本質相同 只是敘述不符就不合 蝦餃
作者: DeadWallDraw (嶺上開花)   2015-09-05 14:42:00
雙重標準。之前的信件公布,今天的信件就不公佈。準備噓爆吧 ^ ^
作者: gn02603360 (A)   2015-09-05 15:12:00
作者: IssacYCSu (哈佛古天樂)   2015-09-05 15:22:00
Dino大很會管版的樣子欸 要不要請Dino大哥出來主持正義啊然後討論東西開頭就飆髒話比較有氣勢?
作者: ryosuke (邁向自己的王道)   2015-09-05 15:31:00
要同意的不該是ttb,是SexKinsey,知道兩者差別嗎?就像住戶同意訪客進家裏,卻被門口警衛擋下來,對還不對
作者: Mr0829 (不愛了也是一種愛)   2015-09-05 15:39:00
一家親耶
作者: ligacul (真假仙)   2015-09-05 15:53:00
建議直接關版,讓魯鄉民以後沒得看就沒地方該該叫了
作者: jack791015 (弟弟)   2015-09-05 16:15:00
所以匿名帳號往外約就是合乎規則的優~ 好一個自肥條款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5-09-05 16:18:00
除作為申訴證據 未經同意公布與他人之信件內容 是違反站規的你們訂了個5-4 逕自公布他人信件 已屬違反站規行為
作者: chenbason (chenbason)   2015-09-05 16:32:00
嗯..西斯版的kmt化?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5-09-05 16:41:00
所以同樣水桶 寄信給匿名帳號要被公開內容已示判決公正 然後ttb寄信內容要ttb同意所以不公開是哪招? 雙重標準喔?判ttb說原則上要發信跟收件人都同意才可以公開 判版眾說直接公開內容已示公正 哇靠一件事你可以兩套說法真不簡單
作者: troy4685 (老外)   2015-09-05 16:52:00
作者: perfect64732 (SSS)   2015-09-05 17:06:00
我來晚了
作者: Agilitar (Agilitar)   2015-09-05 18:01:00
共犯繼續發文?
作者: Martie (馬提)   2015-09-05 18:07:00
藉口再爛一點啊
作者: ACRM2929 (司馬娘)   2015-09-05 19:21:00
雙重標準就是噓
作者: sakusakurai (我的GG有300公分( ̄﹁ ̄))   2015-09-05 21:00:00
落紅推個。 總之板規是該修了。
作者: renji1231 (這天)   2015-09-05 22:45:00
你要不要看一下八卦的改判?
作者: jyppkknn (Stal.Waltz)   2015-09-05 22:46:00
樓上好多人跳針…規定本來就是看你怎麼解釋,不然就沒有人需要讀法律系了吧,解釋也要讓別人被說服,不是一直跳針就有用吧
作者: gph010142 (馬臉)   2015-09-05 23:26:00
其實你處理的也是不差了但是真心覺得內容應該趕快公佈不然你只會繼續被噓
作者: VenusYAYA (壓壓)   2015-09-05 23:27:00
嗯嗯沒蓋 避重就輕是吧
作者: gwjhs112 (Zi0e)   2015-09-06 01:41:00
如果今天匿名帳號是私人帳號,那站內信約炮為什麼要被水桶?就是因為匿名帳號並不屬於私人專用啊!你已經把匿名帳號設定成公共用途了。我站內你約炮也要被水桶嗎?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5-09-06 02:06:00
規定本來就是看你怎麼解釋<-同一件事 不同人不同看法不同解釋就算了 同一個人可以兩種解釋是人格分裂嗎?
作者: XWSL (XWSL)   2015-09-06 03:03:00
看來跟國防部學阿帕契事件學得不錯唷
作者: alexj (世界行走)   2015-09-06 07:50:00
哈哈哈~有夠好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