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個人雖然不是讀法律,也對台灣司法有點看破,
但我支持鄉民們的說法,性侵應該會證據不足!
另外,如果你朋友可以舉證,例如當初出去的監視器畫面,路口監視器、餐廳、便利超商
的都可以,只要看起來像情侶或關係親密的話,對方應該告不成,然後原po同事要告誣告
及妨礙名譽的勝算更高!現在很多監視設備都保存半年的,應該可以找看看!
當一次鍵盤柯南,非專業人士,大家別戰我啊!
補充西斯點:
有次半夜騎車回家時憋尿真的憋不住,
經過一個公園就騎去找公廁,
剛踏入廁所就聽到忘我的呻吟聲,
像是很確定深夜廁所不會有人一樣的大叫!
害我怕打擾到人家,只好去廁所後面澆花...
尿完太無聊,就在附近抽煙,等看看出來的人長怎樣....
結果走出兩個男的....幹!難怪叫聲很難聽!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