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fess369 (阿彭)》之銘言:
: 我是原po
: 我看到這麼多人寄信想要約
: 你們就在下面留言吧
: 晚上12點我挑一個
: 給他的聯絡方式
先說小弟不是法律系
只是剛好最近報告有用到
有誤歡迎各位真法律系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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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定義部分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基本來說,你都說要送出他的聯絡方式了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就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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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最初你們在wootalk上交換連絡方式是經過她本人提供
你們之間的「特殊目的」也就只是「鑑定一下」及「約炮」
你們之間的特殊目的並不包含:你現在幫他「徵炮友」
所以呢基本上你已經超出了合理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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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首先你絕對不是法律明文規定提供或學術研究
至於公共利益麻...你也只打算送一個人,所以只有一個人會爽到,算不上公共
而亂送個人聯絡方式絕對會造成當事人危險的啊
至於他人權益損害
不曉得原Po有沒有看過侏羅紀世界
跑出來的恐龍不是吃人就是踩人抓人的
絕對會造成重大危害啊
而最後一點,經當事人同意,我是不曉得你有沒有啦,
但你對他這麼差,又嫌她鮑臭肉多
我相信她寧願自己再上wootalk在找一個
也不會委託你或同意你幫她約啊
總結以上,你在利用它個資的權限是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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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做好做滿、說到做到的好鄉民
不論有多大的危機都應該堅持下去
還是讓你知道你面對的是什麼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原Po我不是看不起你,但如果你原本就有20萬
你早就拿去吃魚喝茶了、還可以吃上好的
更不要說你跟龍妹約還是約她家
連個基本的開房、休息的錢都出不起
這二十萬我看你是難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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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知道我太認真了
附上西斯點吧...
靠,期末報告都快做不完了還西斯個屁
我要延畢啦~~~~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