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3 03:13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行車記錄器可錄音,成抓姦利器。 本報資料照
已婚的劉姓男子,妻子從行車記錄器上聽到他與小三的露骨對話與性行為聲音訴請賠
償,法官認為聽聲無法認定有通姦,但可確定兩人關係親密已破壞婚姻,判小三要賠5萬
元。
法界人士指出,行車記錄器流行,若在車內偷情,過程可能會遭錄音,已成抓姦利器。
但如果只有錄音,沒有攝錄到偷情畫面,要構成通姦並不容易,但民事可就不一樣。
劉姓男子的妻子提告指出,前年十月間,丈夫開車載陳女到南科附近一處停車場約會,行
車記錄器錄下對話內容,包括小三不斷要求丈夫撫摸下體,還有性行為的呻吟聲等。
劉妻指出,丈夫與陳女過從甚密,已逾越正常朋友社交行為;並破壞夫妻感情,讓她與丈
夫處於冷戰狀態,要求陳女賠償60萬元。
陳女否認是小三,指畫面完全看不出有任何內容,無法證明她和劉過度親密。
陳女表示,她只是運動後與劉閒聊,並因為喝水時有水滴到衣服,拍打衣服發出聲音。且
法律未限制夫妻不得與其他異性獨處,互開黃腔。
法官表示,僅憑錄音無法認定是否有性行為及愛撫,但兩人獨處,不時有輕佻言語,已非
一般男女社交談論,而是親暱關係,足以破壞婚姻,造成精神痛苦,應賠償。全案仍可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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