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 03:11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曾任警察的虞姓保全公司管理員,被控在社區當夜間管理員時,藉口扶持腳受傷女住戶回
屋,卻進屋性侵;一審判虞男無罪,二審改判他4年10月,一審法官認為被害人身上的傷
無法證明是性侵造成,二審法官反駁指「乳頭和脖子的吸咬傷,難道是自己造成?」
判決書指出,虞男101年8月凌晨在大樓值勤,看到女住戶回社區,因喝酒、腳又受傷走路
不穩,虞攙扶她搭電梯上樓,涉嫌強推女子進屋並性侵,女子打電話向男友求救並報警。
虞男否認,指是女住戶同意才發生性行為,一審法官以大樓監視器畫面看到兩人互動良好
。被害人有憂鬱症,且住處隔音設備不佳,夜深人靜若遇害尖叫,鄰居應會聽到,但沒人
聽到她求救聲。
二審法官反駁,被害人雖因精神疾病有傷害自己紀錄,但遇害後乳頭和脖子的吸咬傷,難
道自己造成;大樓監視器畫面未錄到爭執或衝突,不代表同意管理員進屋發生性交行為。
二審法官表示,傳統道德觀在女性身上強加貞操枷鎖,要求被性侵時需奪力一搏,即便沒
求救聲,屋內擺設也沒倒成一片,但這是明顯性別刻板印象造成的主觀臆測,法官不採納
此質疑,此案還可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7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