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分手後告男友性侵 介紹人也遭殃
2016-03-03 15:35 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即時報導
新北市蔣姓男子與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後,竟將女生介紹
給洪姓好友當女友,但分手後,少女與洪撕破臉,怒而提告,更咬出
蔣也與他上床;新北地檢署昨分別依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
。
少女控訴,一次她與蔣到新莊運動公園聊天後,被帶到旅館發生性行
為;後來蔣介紹洪認識,雙方進而交往、發生關係,每周頻率三次。
但前年談分手,在洪的住處與他大吵後,被徒手壓制性侵。
蔣承認在旅館休息,但僅純聊天,未發生關係。洪坦承雙方交往後發
生關係,但女方當時已滿16歲,也沒有妨害性自主情事。
檢方發現,少女在與洪交往後的第24天,在日記中寫下,「好怕我懷
孕」、「我一懷孕,他會被關」等,當時未滿16歲,而診斷證明中,
少女下體有陳舊性裂傷,足證明已發生性行為。
由於蔣、洪都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性交,恐面臨七年以下重罪。
至於洪在談分手期間,另涉強制性交,檢方建請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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