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shih (魚)》之銘言:
: 《一、板規1-3-10之標準》
: 疑問點在於 #1NH7bN9h (sex) 該篇公告
: s90523板主對於「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之討論串進行管控
: 「少數文章」進行刪文「甚至退文」
: 我想詢問 標準怎麼判定的
: 板規中寫道
: 1-3-10 情色文學規範
: 比照「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 與「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作為處份依據,
: 且內容禁止亂倫、戀屍癖等性偏離行為之鼓吹言論。
: 亦禁止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的文章。
: 「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
: 就別說風俗了 直接說違法就好了
: 板規序言明顯提到
: 唯所有文章皆不可違悖本國之法律。
: 請問花錢喝茶吃魚 簡稱性交易 是否合法?
: 如果不合法 諸如此類的文章是否理當用1-3-10辦理?
關於合法於否 有板規1-3-13規範 這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而此違法判定 是指"討論這件事情本身即違法" 而不是討論的內容違法
比如鄭捷殺人屬於違法事件 並無爭議 而討論鄭捷殺人 討論本身並無違法
但若發文問 "有人要學鄭捷嗎 我們一起吧" 則違法
這種概念可以類推至吃魚喝茶等等
但是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以 1-3-2 辦理
: 麻然板主好好審查這些文章 並且一併刪除 給予退文
: 1-3-10都自己來了 1-3-2也麻煩看仔細
: 我是不知道板主群怎麼認定1-3-10
以往我用的都是吃大便文居多啦 不然就是跟襪子做愛什麼的
至於這次 我覺得發個公告勸導 沒有什麼 以前也有強暴討論串
也是這樣子處理
: 不過就這麼看來 我的假設應該算小的了
: 被退文的那幾篇文章就這比重看來
: 應該沒有明顯的鼓吹介入婚姻的性關係
很明顯鼓吹就不公告直接退了
但這串有些就是不鼓吹 但是又違反社會風俗
就是有些踩線邊緣 才會用先公告勸導方式處理
: 可是性交易的文章可是層出不窮 娓娓道來呢
: 不知道到底是依照板規辦理
: 還是看風向噓文過多而給予退文之處分?
這個是1-3-2規範 有踩線的我有看到都刪掉了
: 《二、板規1-3-4之檢舉標準》
: 以往認定的1-3-4 常犯的是張貼他人圖片
: 是必須在文章被刪除之前 去信給板主進行檢舉
: 審查之後 給予懲處
: 簡單來說
: 必須要有該篇文章 該連結 在檢舉信中附上
: 才算一次成功的檢舉
: 但小妹最近發現 有篇公告 #1NGXsdKg (sex)
: s90523板主並沒有說明「經使用者檢舉」
: 而且我記得看到該篇文章的同時 查了一下板主的狀態 並沒有新信
: 說明該類型文章 可能使用者自行發現違規刪除
: 而板主群透過資源回收桶的方式
: 鞭屍 把文章挖出來給退文
: 這在前板主bll135在任期間並沒有這種做法
: 前前板主ttb在任期間也沒有
這我不能同意 ttb在任期間 1-3-4退得比現在還兇 只是通常不另加水桶
自刪圖之後還是退文的 比比皆是 我跟他同事多久 這個我非常清楚
因為很少這類水桶公告 所以你不知道
且你提的該公告第一篇文章 經查是有使用者檢舉 可能已經讀完了 才會顯示沒有新信
第二篇是我退的 一看很明顯就馬上退了 沒等人檢舉
: 一切必須是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1-3-4沒這樣規定
可以使用者檢舉 可以板主查察
並非「必須是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 我想詢問的是
: 現在這種文章是都不用檢舉
: 被刪掉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可以直接挖出來退文嗎?
侵犯照片本人的權益 怎麼會說是不管三七二十一???
不太理解甚麼是不管三七二十一???
: 板規有說明可以鞭屍 或者刪文後沒有檢舉信檢舉卻等同罪刑嗎?
: 《三、板規1-3-2之標準》
: 大概有點類似第一項
: 板規1-3-2明顯說到
: 1-3-2 徵求、詢問性交易、炮友、一夜情;揪團(任何形式)文
: 禁止在公開板面徵求性交易、砲友、一夜情等實質行為;
: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小姐綽號。(包含經驗文)
: 我想板上有許多分享價位 地點等文章
地點規範 板規也寫了 範圍太大的 比如只說台北 就不算踩線
其他漏看的 還請檢舉 板主也不是24小時都盯著板上
: 請問是視而不見 還是沒檢舉就沒差?
: 阿如果是後者的話
: 試問為何會有上訴第二項的可能性發生呢
可是 你第二項舉的例子 人家有檢舉耶
你的前提就已經錯了 延伸到後面的討論當然錯了
: 這種矛盾的標準 需不需要處理一下?
: 《四、匿名文章審核》
: 這段有點長 先附上文章編號
: 53324 m 4 5/24 s90523 □ [公告] 「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討論串
: 本人我因不滿判決之標準 在推文中回覆
: → fishih: 希望你匿名帳號處理完回答一下社會風俗哦 05/25 00:34
: 而過了沒多久 s90523板主抓到一個違反1-3-4的文章
: 53333 5/25 - □ <W22625231> 1-3-4 退 by 楓
: 隨後我又回到公告文底下推文
: → fishih: 有空退文 不方便回答嗎? 05/25 00:49
: 這段時間說明了板主是有在執行板務 卻不願意回答板規標準的意思嗎?
: 很好 這其實不是重點
: 在53324-53333文章之間
: 該板主管轄之匿名帳號進行一連串的發文
: 我好心先附上板規
: 5-5 匿名帳號並非來稿照刊
: → 來信前請留意板規,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 西斯版並非貼圖版,若僅以圖做為西斯點的文章亦不予轉錄。
: 板規寫什麼 「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 結果那幾篇匿名文章內容是什麼?
: 53329 12 5/25 pttsex □ [心得] 外送茶經驗分享
: 53330 3 5/25 pttsex □ [心得] 第一次喝茶經驗
: 喝茶經驗分享 地點 價錢 文章內部都有
: 請問板規1-3-2說什麼?
這個部分 是s板主對於價錢的裁判標準與我有落差
她是認為40個小朋友這種比喻法沒踩線 但我的立場是從嚴處理
因此以上兩篇文章 板主群決議刪除處理
: 上面有 我這邊很好心的在跟你講一遍
: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
: 阿請問一下
: 匿名帳號發表的文章 沒有經過板規5-5的審核 直接發出
: 並且明顯的違反板規1-3-2
: 現在是匿名帳號管轄沒大人了是嗎
: 如果是這種匿名帳號的審核管轄方式 是否考慮廢除?
: -
: 以上大概是我的小小疑惑
: 希望我把板規張貼出來讓大家討論 可以免於刪文之處分
: 使用者理當在發文時清楚知道板規的標準評定方式
: 且板主必須要明瞭任一板規的文字意思
: 而不是這種方式來控管才是
: 我應該不會比板主們懂板規吧?
: 相信板主們都高學歷 國文好 這點小問題 應該很快就解決掉的
: 歡迎大家對標準來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