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OL阿惠(化名)前年與同事唱歌飲酒,喝到無力行走,
同事郭男請纓陪她坐計程車返家,卻在車上對她摸胸襲陰,阿惠雖然喝醉,但因下體刮過
陰毛特別敏感,而察覺郭男的手不安分,酒醒後向同事抱怨,消息傳到郭男耳中,氣得要
告阿惠誹謗,原本不想追究的阿惠為了自清,提出猥褻告訴,最高法院日前維持原審10月
徒刑判決,全案確定。
2016年4月間,阿惠、郭男與其他3名同事一起到KTV狂歡,阿惠因工作不順心情不佳,多
喝了幾杯,茫到癱軟,同事只好把她揹下樓叫計程車,郭男見狀,自薦可以陪她共乘以策
安全,便扶著她上了林姓司機的車。
阿惠迷濛間,感覺胸部被人隔著衣服撫摸,一度懷疑自己喝醉誤認,沒想到該隻手竟然穿
過褲頭,往下探入私處,阿惠認為自己有刮過陰毛,特別敏感,可以感受到手的觸感與溫
度,這次絕對不會錯認,趕緊問「到家了沒?」郭男這才罷手。
隔天上班,阿惠向當天一同歡唱的同事抱怨此事,郭男輾轉聽到消息,自認沒有踰矩,憤
而跑去跟阿惠理論,嗆「讓說謊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揚言提告誹謗,阿惠不斷解釋自己
不想追究,但同事紛紛投以質疑眼光,羞得她一度哭著想跳樓自清。
幾經思考,阿惠認為應釐清真相,遂報警找出當天載他們的林男,林男證稱對兩人有印象
,因阿惠當時不斷反胃,有嘔吐的跡象,他擔心她吐在車上,因此特別從後照鏡觀察兩人
行為,有看到郭男對阿惠揉胸摸陰,還以為他們兩個是情侶。
一、二審認為阿惠與郭男無嫌隙,沒有誣陷理由,再加上林姓司機的證詞,均可證明郭男
乘機猥褻之舉,判刑10月;但郭男認為林男並非當時載他們的司機,證詞不足採信,上訴
最高院。
最高院指出,郭男所爭執的事項,已在一、二審就討論過,屬於事實認定範圍,不應當成
上訴三審的理由,再加上郭男並未提出原審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不符上訴要件,駁回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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