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喜歡 男大生握裸照勒索男同學「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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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2020年1月3日
(記者賴郁薇/高雄報導)南部19歲黃姓男大生心儀班上一名男同學,「但他不喜歡我」
,於是假扮成女網友與該名男同學互動,藉機取得對方裸照,之後再以不雅照脅迫對方到
他租屋處提供「性服務」,甚至趁機偷走對方內褲;男同學妥協多次後決定「說不」,黃
卻又在校內散播猥褻照。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各19罪,判應執行4年2
月,偷竊、散布猥褻影像部分,改判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4年前假扮女網友與心儀的男同學透過網路交友互動,藉機取得對方裸照,
接著,黃仗著手中握有對方私密照,脅迫男同學到自己租屋處提供性服務;男同學擔心裸
照流出,迫不得已前往,被要脅口交、愛撫。黃食髓知味,要求男同學「一周來一次」,
5個月內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各19次得逞。黃甚至還陸續趁機摸走男同學2件內褲、1隻鞋
子。
男同學受不了一再被要脅,決定斷然拒絕再提供性服務,卻讓黃轉怒,一氣之下先將裸照
印出來,接著洗了146張男同學私密處照片,將不雅照散置在教室內、男同學住處門前,
供來往人群撿拾觀看。直到學校老師在教室門口發現猥褻照,發現照片中的人是班上男學
生,趕緊陪同受害男學生報警處理。
黃經警方通知後到案說明,主動交出犯案筆電、隨身碟,警方也扣獲相關不雅照。黃在警
詢時自曝對班上某男同學有好感,「是我喜歡的類型」,但兩人在班上很少互動,「我喜
歡他,但他不喜歡我」,一時衝動之下,只好用這種方式跟心儀的對象相處。
檢、審認定黃犯強制性交罪共19罪、強制猥褻罪共19罪,1罪各判刑3年2月、8月;但屏東
地院考量黃案發時年僅19歲,且經醫院精神鑑定,患有合困擾情緒及干擾行為的適應障礙
症,再加上他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獲原諒,被害人也表示不願追究,若單純累加刑
期,顯然違反罪則相當原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至於黃犯竊盜罪共3罪、散布猥褻影像罪1罪部分,屏東地院一審,竊盜罪各罪判處有期徒
刑3月,散布猥褻影像罪判刑6月。
黃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各19罪部分維持原判決;但竊盜
罪、散布猥褻影像罪部分,二審合議庭認為量刑偏重,改判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
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