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障遭性侵變中度障礙 狼男判4年還要賠償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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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0年1月17日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52歲鍾姓男子深夜男扮女裝,騎腳踏車尾隨落單婦人,上前搭訕
後強行拖到巷內暗處性侵得逞,完事後丟地上30元給她,事後說是性交易,被害婦人原患有
輕度精神官能症,遭性侵後加重為中度身心障礙,此案刑事部分二審刑4年有期徒刑,台中
地院民事庭判須賠償50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庭判決書指出,2018年8月8日鍾男深夜男扮女裝騎腳踏車,在台中市西屯區甘
肅路2段閒逛,見身材瘦小的被害婦人,獨自步行於街道,認有機可趁,先上前搭訕表明欲
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告知她不是流鶯而拒絕,但鐘男如饞狗再三糾纏,後來把婦人壓倒
拉近暗巷性侵得逞。
此案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已判4年徒刑,目前上訴3審中。
台中地院民事庭判決書指出,據悉,被告性侵後為躲避查緝,竟把被害婦人衣物取走,讓她
更因羞愧而難以求救。婦人原患有輕度精神官能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經此強制性交
後,病情加重而成中度身心障礙,可見身心出現極大衝擊,請求200 萬賠償。
鐘男辯稱,他否認有強制性交,並沒有違反意願是性交易,縱使違反意願,但她並沒有受傷
,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審酌被告性侵得逞,完事後丟30元在地上給被害人,逃逸無蹤,竟辯稱是性交易。性侵
的地點面臨大馬路,僅有柱子供遮蔽,視野開闊;且地磚十分堅硬及粗糙,若有行人及車輛
往來經過此處極易見聞,甚至遭拍攝影片或照片,進而公諸於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原
告如不是遭被告以強暴手段為強制性交,被害婦人說言有理。
審酌鐘男高職畢業,月入約3萬6000元,名下有汽車2輛,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