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93853
2020-01-17 15:45 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市曾姓男子考量未婚妻懷有三個月身孕,有意換購一輛實惠安全、足以容納兒童安全
座椅的家用車,沒想到卻趁賞車時,背地裡多次對女業務員毛手毛腳,還輕挑調戲說「妳
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高雄地院月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曾男有期徒刑3月,得
易科罰金9萬元,近日再判曾男賠償受害女業務員8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前年7月6日前往某車廠賞車,展現高度購車意願,並由女業務員陪同外出
試乘。沒想到,曾男藉口說要測試車輛後座空間,將轎車暫時停放在鳳山區議會北路上停
車場,並要女業務員坐到他身旁,過程中頻頻拉女方手臂、碰觸臀部,甚至調戲地說,「
我們重疊」、「我們擠在一起5分鐘看受不受得了」,讓女業務員深感不舒服,卻只能先
忍氣吞聲。
女業務員好不容易捱到返回車廠,等曾男一離開,就立刻向主管反映遭性騷擾,並在當天
持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報警。
曾男到案與女業務員外出試乘,卻堅決否認性騷擾,辯稱當時碰到的是汽車座椅車縫線,
而非女業務員臀部,至於調戲言語,他則辯說是因當天天氣熱,才會建議女業務員別穿黑
絲襪,絕無故意性騷擾,還扯說,試乘過程中,女方主動靠在他身上、表示「很舒服」,
返回車廠後還介紹其他車款,「如果我確有非禮,她怎麼可能還如此熱切?」
然而,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在21分鐘內,可見曾男12度將女業務員拉靠在自己
身上,期間也有輕佻騷擾言語,以初次見面的汽車銷售員與消費者而言,互動算是過分親
密,就現場情節判斷,認為是曾男藉口測量空間,刻意製造機會與女業務員肢體接觸,造
成女方心理不舒服,已構成性騷擾。
高雄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曾男觸碰女業務員臀部、甚至出言要求女方不要穿黑絲襪,在
在都讓女業務員感到被冒犯,構成性騷擾,衡量曾男家庭經濟狀況,判他應賠償女業務員
8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