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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送少女1支手機 媽驚見乖女兒自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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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2020-08-28 08:49: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梁姓男大學生去年8月與未滿16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交往,他
先贈送小芳IPHONE(俗稱哀鳳)手機,之後撫摸親吻小芳,並要求小芳自拍胸部與下體照
片,傳給梁男欣賞,不料,數天之後,小芳的母親見來路不明的手機,檢視驚見乖女兒與
梁男,有「寶貝能拍下面嗎?」等鹹濕猥褻對話,以及女兒自拍的不雅裸照,氣得報警提
告,不過,法官考量雙方已和解,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等罪,判處梁男徒刑1
年8月,宣告緩刑3年,免除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就讀大學的梁男,去年8月透過網路遊戲,認識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
名),去年8月17日約會時,他贈送IPHONE手機給小芳,小芳則同意梁男撫摸胸部、親吻
臉頰,翌日(18日)梁男要求小芳拍攝裸照,小芳遂自拍胸部與下體照片各一張,傳給梁
男觀賞,同年月22日,雙方再度約會時,在一處停車場中,梁男再度撫摸猥褻小芳,翌日
(23日)再度要求小芳拍攝裸照,小芳又自拍一張下體照片給梁男。
事隔約6天,同年月29日,小芳母親見來路不明手機,檢視發現乖女兒與梁男的猥褻對話
,包括「我想摸妳的鮑魚」等,又見女兒自拍的下體等淫穢照片,氣得跑到警局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梁男沒前科,坦承犯行,賠償小芳父母和解,顯示梁男犯後已認真
致力彌補,有真心的悔過,依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
訊號罪,判處徒刑1年8月,宣告緩刑3年,條件是參加3場法治教育,禁止對小芳實施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定的不法侵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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