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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09:04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高姓人夫擔任超商負責人,卻和1名吳姓女員工發生婚外情,高的妻子早懷疑2人有染,事
前就在家中安裝針孔,檢視畫面後驚見老公和吳女單單1天內就發生4次性行為,不甘多年
婚姻遭毀提告求償120萬元,因罪證確鑿2人無法辯駁,法院審理後判高男、吳女應賠償高
妻40萬元,可上訴。
高的妻子主張,和先生結婚20幾年,也有2名兒女,老公獨資加盟便利商店,後來聘請吳
女擔任店員,未料今年3月2日當天,高、吳竟在她名下的房子內發生4次性行為,6日又在
玄關接吻,並上樓再次性交。
高妻說,她發現老公出軌,和吳女的性交等親密行為已經侵害她配偶權,導致自己嚴重身
心受創,對2人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
對此,高男表示因吳女來面試雙方認識,對於老婆指控他們性交4次、親吻等都不爭執,
但認為妻子是用盜錄,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用;吳女則說,到超商上班不久就知道高男已婚
,對於性交、接吻事實也不爭執。
法院認為,高妻雖在2人不知情下裝設攝影機,拍到高、吳活動畫面已侵害隱私,但高妻
主張對方有妨害其婚姻的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要舉證相當不易
,所以該等證據有相當重要性、必要性。
法院考量,高妻用錄影方式取得證據,並非以強暴脅迫,也未直接侵害2人身體,權衡利
益後認為尚符合比例原則,認為仍有證據力。並審酌雙方職業、收入、學歷及侵害程度等
,認為高、吳應賠償高妻40萬元為適當,判2人賠償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