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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被控持刀性侵按摩女。示意圖
北市陳姓男子被控前年底帶按摩小姐出場4小時,先到KTV飲酒歡唱後,再帶到摩鐵亮刀恐
嚇,「若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作出什麼事,我不知道」,隨後性侵按摩女得逞,按
摩女事後雖提出與同事對話「吃藥幹得很爽」、「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著求他放我
走」,但台北地院以對話片段不完整,且對陳男亮刀過程供述不一等理由,無法認定陳男
性侵判無罪,可上訴。
陳男是在2018年12月29凌晨2時許,前往北市吉林路、南京東路口的「吉林按摩店」消費
,得知按摩女有從事性交易,因此買4小時鐘點將按摩女「框」出場後,先到當時尚未發
生火災的林森北路錢櫃KTV飲酒歡唱,因還有時間,陳男於是帶按摩女到附近的薇閣旅館
開房間。
按摩女指控,一進房間就被陳男壓在床上,陳男無視她拒絕、反抗,還當場拿出2把刀械
把玩,恐嚇說,「如果你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你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隨即拉扯她
的頭髮、脫掉她的衣褲,親吻並咬脖子性侵得逞,因而造成其頸部受傷。
陳男審理時坦承帶按摩女到薇閣開房間,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當天雖攜帶1把摺疊刀,
但否認傷害、恐嚇及性侵犯行,他表示,當天確認按摩女從事性交易,經同意後才帶出場
,當時沒有拿出折疊刀把玩、恐嚇對方,性交的過程中也沒任何強制行為,按摩女對他是
否持刀、持刀方式、藏放刀械位置等情節,前後說法不一,且離開薇閣時也沒有任何被性
侵反應,回到店內也沒對同事提及被性侵,事後也照常付錢。
法官認為,對於陳男是否持刀,按摩女警訊時表示,陳男一進房就把刀放在桌上,檢方偵
訊時則說,陳男上廁所帶一把刀進廁所,另一把刀放在床邊盒子內,審理時改稱,陳男把
刀拿在手上抵著床,後來又說性交時陳男有持刀,前後說法不一,另對刀械樣式,按摩女
警訊時稱是2把黑色蝴蝶刀,偵查時卻稱是一把蝴蝶刀、一把摺疊刀,而對藏放刀械過程
,按摩女警訊時稱,趁陳男上廁所時將刀藏在鞋櫃中,偵查中卻改稱,陳男帶刀進廁所,
說法矛盾。
按摩女被性侵後,雖提出回到店內與櫃臺人員聊天內容,「(陳男)吃藥幹得很爽」、「
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著求他放我走」、「他這樣對我的傷害會是陰影,他不知
道也許可能干他屁事」、「我真的從來沒有因為賺錢那麼落魄,感覺很怕我的生命,可能
因為他一時快樂就這樣毀了」、「我當時哭著對他說我甚麼都不要,我只想回家」,但法
官認為這些對話都是片段,無法證明陳男性侵。
法官審酌,若陳男持刀恐嚇,按摩女為何不趁陳男上廁所時逃離現場,卻大費周章藏刀,
而只藏1把,說法令人質疑,另按摩女事後到醫院驗傷只驗頸部瘀傷,卻沒驗性侵案中的
重點部位,又沒保存性侵證據報警,反而是急著找陳男談賠償,不符常情,認定按摩女說
法、提出證據無法證明陳男性侵,因此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張欽/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