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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騙女上床 民事責任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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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未婚女子上床,可能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示意圖,資料照)
2020/11/14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俗話說「騙感情,無罪」,致許多渣男確認女方成年、男未婚
女未嫁後,就有恃無恐。律師徐偉超說,如果沒有詐財或性侵害犯行,單純欺騙女孩情感
或「騙上床」,刑事上確實無罪責,但民事卻可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
項就列舉身體、自由、貞操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得請求賠償;換句話說,渣男縱
使無刑事責任,仍得面對民事賠償。
小芳向朱姓大學生索賠案,法官以朱用詐術,侵害小芳的自由權、貞操權,因此判賠。
執業律師徐偉超說,就法律實務見解,用詐術等騙得女性的「第一次」,極可能構成侵害
貞操權,但如非「第一次」呢?他指出,得視個案而定,男女都有在性自主前提下,自由
選擇是否願意發生性關係,如果用詐術等不法手段,侵害自由選擇的權益,縱使不是「第
一次」,也可能構成侵害貞操權。
徐偉超說,法學有「精神表意自由權」一詞,指在無欺騙等狀況下,每人都有自由選擇的
權益,如消費者可自由決定買哪一輛車,但若車商詐騙,致消費者誤購泡水車,車商要負
賠償之責;同理,女子在不受欺騙等前提下,自由選擇交往對象,若騙情感或因此上床,
可能構成侵害自由權,得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