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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2:00 聯合報 / 記者王燕華/花蓮即時報導
花蓮某私立安置機構前年爆發張姓行政組長性騷擾身心障礙女院生,檢方起訴時羅列10項
犯罪,一審僅認定其中一件成立,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其
餘均無罪。經雙方上訴,二審認定張男起訴時對兩女指侵、猥褻的兩案有罪,撤銷原無罪
判決,改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分別判7年10月、3年10月徒刑
,一審強制性交未遂案維持原判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
現年67歲的張姓組長,民國85年起在這間安置機構工作,102年接任組長職。該安置機構
一名吳姓護理師陪伴院生洗澡時意外得知,蒐證並錄下院生口述受害過程,前年6月勇敢
向警方揭發才曝光,此案被形容為韓國電影《熔爐》翻版。
檢警調查,認為張姓組長從104年2月開始,製造與女院生獨處的機會,以身體壓制及要脅
不帶出遊的方式,撫摸智能障礙的院生的下體及胸部,甚至用手指插入性侵,或拉住女院
生手欲撫摸自己的下體,事後給予50到100元封口費,4名受害人年齡介於20至30歲間。
張姓組長喊冤否認犯行,表示他在安置中心22年,這些院生都是他帶大的,並指吳姓護理
師因遭免職,心生不滿,以誘導、強迫錄音方式,以虛偽案件告發,並說他因阻止該名院
生與男友交往,才遭挾怨報復。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羅列10項犯罪事實,以張涉犯10次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
制猥褻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性騷擾罪,建請從重量刑。今年2月花蓮地院判
決,認定張在106年11、12月間某日,利用帶院生到頂樓澆花機會,在還有一名院生在附
近澆花時,竟要求受害女院生以手摸他的生殖器,雖遭拒絕,仍強拉對方的手,還拉下褲
子拉鍊,要對方為他口交,後來因有教保員到場,才未得逞,以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
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其餘均無罪。
兩造不服均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認定張除了犯下一審被判有罪的未遂案,另外
在104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某日中午,在院生宿舍4樓受害人房內,對兩名中、重度身心
障礙女院生襲胸和摸下體,指侵其中一人,又拉另一人的手碰他的生殖器,因對方將手抽
回而未得逞,認定張男犯下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各一次,刑期也從一審時一案的4年10個
月,二審逆轉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