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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11:29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120公斤重的劉姓男子2月在捷運府中站捏一名嬌小女子的胸部,女子氣得抓他衣領,劉惱
羞成怒反問「有什麼證據?」還毆打她、壓制在地。女子為掙脫,掐抓劉的下體並呼救,
他竟扯下對方上衣和胸罩,讓她大庭廣眾下露乳。高等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劉11月徒刑,
另依性騷擾防治法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劉身高180公分、體重120公斤,有多次性騷擾前科,而這回的被害人只有155公分高、50
公斤重,兩人身型相差懸殊。劉曾是餐廳學徒,後來因車禍而成植物人,甦醒後無法工作
,後來在街上賣東西,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被害女子2月24日早上9點多騎U-Bike經過板橋府中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劉趁她不及反應
之際襲胸。「為什麼抓我胸部?」女子受驚嚇,不甘受辱,拉住劉的衣領質問,還大叫要
報警;劉反問「妳有什麼證據證明我襲胸?」,兩人扭打。
劉藉身材優勢,將女子面朝下、壓在地上毆打。女子為了能脫逃,抓住劉的生殖器、大喊
「救命」,但僅幾秒鐘就被劉抓回來繼續打,還用力扯下她的胸罩;女子上衣遭褪,在眾
目睽睽下赤裸上半身。多名路人協力制伏劉後,通報板橋分局處理。
劉遭警方逮捕後,否認襲胸,還說因8年前出車禍,左手無力不靈活,是重度身心障礙,
自已是被打的一方。新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劉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另依強制猥褻罪
判10月徒刑;劉和檢方皆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劉辯稱因行動不便,才不小心撞到女子,但沒有抓捏或觸碰對方胸部,
他是因女方突然抓他領子、罵三字經,為保護自己才還手,也不記得有拉下對方胸罩。
高院認為,女子若不是被襲胸,不至於冒著風險、抓路人衣領質問;而胸罩是隱私部位的
衣物,如非經女方同意,難以輕易脫掉,認定劉的說詞不可採。劉因先前就違反性騷擾防
治法遭判刑2月,去年9月才執行完畢,高院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軍總醫院北投分
院鑑定劉姓男子犯罪時,未達精神障礙程度,心理衡鑑也顯示他腦傷指標不顯著,高院不
認為可減刑,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附註:刑事案件代號「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 5429 號」(未上傳;二審則為臺灣高等
法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190 號)